贵州省武术协会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武术协会, 简称贵州省武协。 英文译名为: GUIZHOU WUSHU ASSOCIATION,缩写为:GW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各市、州、区、县、乡镇武术协会,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 育法》,团结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促进我省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遗产— 中华武术,服务会员;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积极推广武术段位制;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增强人民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坚定文化自信,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 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 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按照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落实相关部门的业务目标,提出武术运动项目在全省发展的远景规划和指导性意见或 建议,全面推动贵州武术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 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对我省武术馆校和武术之乡的指导。同时,有计划地促进武术运动的对外交流与发展,推动贵州省武术运动项目更为广泛地进入世界健身领域。
(三) 贯彻执行国家武术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对武术运动项目的竞赛体制、竞赛规则、竞赛规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省性、全国性和国际性武术比赛活动。选派优秀裁判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参加培训,组织报考国家级裁判,组织参加比赛和裁判工作。
(五) 指导、检查、督促全省各地、州、市业余武术队、武术馆、武术学校的教学、训练、竞赛、表演和科研工作,以及申报、审批工作;
(六) 建立、健全全省武术训练网络,选拔和推荐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全省运动队集训, 推动各项群众性武术活动的开展,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七) 按照相关规定,制订我省武术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 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段位考评员的等级制度及管理办法, 并做好培 训组织、实施及申报工作。
(八)贯彻和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
(九)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开展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挖掘、整理贵州地方特色武术资源, 建立贵州武术资源数据库,出版系 列贵州武术著作、教程、音像等,创办学术期刊,为武术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提供交流平台。
(十)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挖掘武术资源,促进武术事业的发展。
(十一)承办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贵 州省体育局、政府部门等委托的有关武术运动项目的其他事宜。
(十二)研究制订武术行业标准,规范武术市场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对贵州境内的武术乱象进行整治,对武术赛事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对各级各类武术组织、武术从业人员违反武术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在贵州省辖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3.遵守本会章程;
4.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5.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6.接受本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个人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热爱武术运动;
5.接受本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需附主要负责人名单、合法成立的证 明材料、组织机构及其管辖范围内的设施和武术组织的详细信息。申请书须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遵守省武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并履行会员义务;
(2)保证不将在省武协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争议诉至民事法庭,省武协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会一个月内审核、实地考察;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二)个人会员
1.经本会注册系统申报;
2.由所在单位推荐;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系统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技术、理论指导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
4.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6.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单位会员要向本会及时报告其章程的修改和主要负责人的变更。
(二)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技术、理论指导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
4.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6.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单位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贵州省武协指派的各项任务,向贵州省武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4.依照贵州省武协的注册管理制度按时注册并足额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6.单位会员如发现内部存在矛盾苗头,如无法自行解决, 应及时 向贵州省武协寻求帮助;
7.承担由贵州省武协章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二)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由本章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 1 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 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须提前不少于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 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 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且得票数不低 于总票数的 1/2;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个别领 导成员的变更,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加以追认;推举产生新一届常务理事人选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员名单;
(十) 接受本会监事提出的所监督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制定本会年度计划;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 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 应当由得票数多的 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主席认为必要或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 由 1/3 以 上理事提议并推举 1 名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主席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 1 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 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 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主席认为必要或 1/3 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 由 1/3 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 1 名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且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不超过 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主席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 经理事会 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常务副主席,在主席的领导下,会同其他 副主席开展落实相关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授权的工作;
(二)负责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策划和组织协会开展各类重要活动;
(四)认真执行主席办公会议、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并将有关情况向协会主席报告。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 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 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 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 理制度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 1/3 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 1/5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 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 1/3 以上理事提议并 推举 1 名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 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 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经会 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 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3月12日第 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